初始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的合规风险应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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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18 3094 0 0
根据本条通报内容可知,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情形包括客户初始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

作者:王平lawyer

来源:法园金融法律研究(ID:LAW_FINANCE_WP)

2021年12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19号通报《关于华夏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其中指出华夏银行的问题之一是适当性管理不规范,向个人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即,未对基金业务的投资者分类进行系统控制和审核,部分初始风险承受能力为最低类别(C1-0级)的客户购买了R5级高风险产品。

根据本条通报内容可知,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情形包括客户初始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换言之,即便是购买时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也可能构成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匹配的监管要求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中例举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就包括未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性测试而销售产品;代客操作风险评估或不当引导消费者提高风评等级,以达到推销高风险理财产品目的;销售的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等。

就前述规定,一般而言,对于未经适当性测评的投资者购买产品以及销售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这两种情形,一般也不会发生,毕竟可以通过系统进行控制,除非系统产生缺陷。而对于代客操作风险评估或不当引导消费者提高风评等级的情形,则可能会存在,毕竟确实有部分银行基本以销售业绩对客户经理进行考核,对客户经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力度较为有限。

前述代客操作或不当引导客户提供风险评级的,则可能出现《通报》所述的客户初始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

二、初始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的确定

如前所述及,对于代客操作风险评估或不当引导消费者提高风评等级的情形具体又可以细分为三种情况:

其一、在同一次测评中,投资者自行操作、机构人员代客操作或引导客户直接一次性完成高风险评级结果。由于只有一次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即便存在违规情形,也不存在初始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概念。

其二、在同一次测评中,投资自行测评、机构人员代客操作或引导客户通过两次以上测评完成高风险评级结果。在同一次测评,由于初始测评结果不符合购买产品要求,通过调整相关问题答案以获得符合要求的风险测评结果。此时,则会出现初始风险测评结果。

其三、在监管强制要求重新测评后,即便每次测评都是一次性完成的,也会出现两次测评结果。以理财产品为例,《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非机构投资者,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营业场所(含电子渠道)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投资者签字确认。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答题不一致或投资者状况真实发生了变化,则会出现初始风险测评结果与再次测评的结果不一样。此时,则也会出现初始风险测评结果。

三、初始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的认定

如何理解客户初始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笔者认为,监管该表述意味着当前客户的风险测评结果与产品的风险等级相匹配,但是初始风险测评结果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那么,该结论的前提必须是初始风险测评结果真实、准确,不存在问题,而当前风险测评结果存在问题,而且是高估了风险承受能力。

初始正确的风险测评结果变成当前错误的风险测评结果,其中原因包括机构人员代操作或引导,以及客户本人的故意修改。如果是前者,则是机构及其人员的违规,如果是后者,则是机构系统控制存在问题,给了投资者提供虚假答案的机会。

四、初始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合规风险的规避

基于前述分析,对客户初始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的合规风险的规避,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强化:

其一、严厉防范机构代客操作或引导客户进行风险测评,机构可在APP进行风险测评答题时引入实时录音录像,确保答题者是客户本人,且未受到不当干扰。如果在银行网点的机器上进行答题的,同样应当录音录像,留存证据。

其二、对于客户自行修改答案的系统控制。对于此类,其实控制难度较大,因为客户修改答案的动机,可能是笔误,也可能是刻意为之。不过可以通过建立对修改答案试题在后面答题过程中再次随机出现几次,验证答题是否真实反应客户情况。

其三、对于已经完成测评购买产品失败再次测评的客户,应当重点关注其修改答案试题的动机,必要时应当暂停继续测评,进行电话回访确认核实情况后,方可允许其再次测评。

当然,金融机构还可以结合实践,探索出比较好的解决方法,以规避初始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的合规风险。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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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理论探析 | 初始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的合规风险应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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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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