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违反合同义务及法定义务,法院判决返还委托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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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20:39 3190 0 0
投资者以民生信托在履行信托合同过程中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其与民生信托签订的信托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作者:王平lawyer

一、案情简介

今年,北京某法院公布有一批投资者诉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书,该批案中,投资者以民生信托在履行信托合同过程中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其与民生信托签订的信托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依据双方的证据情况,认定信托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判决解除信托合同并返还委托人信托财产。

二、案件裁判要旨

本案中,投资者以民生信托在履行信托合同过程中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其与民生信托签订的信托合同并要求民生信托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民生信托在履行信托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为此,法院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民生信托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

其一、信托公司未能证明投资范围符合监管规定

案涉信托产品成立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出台之后。信托合同明确约定信托计划为非公开发行的私募产品、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其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应低于80%。民生信托提交的季度管理报告未能披露底层资产具体情况,也未能提供产品的投资比例的证据且监管部门调查部门亦显示案涉信托产品投资比例不符合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对自己管理信托财产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民生信托负有举证能力而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相应后果。

其二、信托公司出现风险后信息披露不及时

根据监管部门调查结论,案涉信托产品项目出现兑付困难后,民生信托未及时向投资人披露底层资产、风险情况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即便是在诉讼过程中,民生信托亦未对其底层资产情况做出说明。

其三、信托公司擅自提前终止全部信托单位

民生信托公司在庭审中称全部信托单位封闭期提前终止系依据信托合同中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约定,但民生信托公司未说明提前终止的事由与程序,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依约在网站上发布公告,履行相应程序,违反受托人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合同义务及法定义务。

基于民生信托作为受托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存在多重违约行为,导致投资者持有的信托单位封闭期尚未届满即被提前终止,且民生信托公司未按照其在认购/申购确认函中承诺进行兑付。投资者要求解除信托合同、返还申购款项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案中,受托人投资范围不符合要求,信息披露不及时、擅自终止信托等,完全违背了受托人应尽的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然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近年来,信托项目不断发生暴雷,其中也暴露了许多信托公司不尽责的情况。然而,在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投资者一方胜诉难度较大,因为投资者很难找到信托公司不尽责的点,毕竟投资者对信托公司项目管理信息完全依赖于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报告系信托公司单方作出的报告,难免会避重就轻,就相关重要事项含糊其辞。本案中,监管部门对民生信托违规行为的调查结论直接坐实了信托公司的违规行为。

不过,作为信托公司一方,恪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信托行业得以安身立命的基础。如果信义义务缺乏保障,投资者如何安心把钱投向信托公司?信义义务的破坏将会造成全社会对信托公司失去信任,最终造成行业的灭顶之灾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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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案例解读 | 信托公司违反合同义务及法定义务,法院判决返还委托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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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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