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并购系列全流程,企业如何学习资产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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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15:34 2954 0 0
交易路径如何设计,往往涉及到法律、财务、税收、技术等多方面的知识,这也是并购交易复杂的一个关键点。

作者:李涛律师|股度股权律师团队

来源:股度股权                 

1尽职调查阶段

尽职调查结束后,要做几件事:

1)确定最终交易方式和交易路径;

交易路径如何设计,往往涉及到法律、财务、税收、技术等多方面的知识,这也是并购交易复杂的一个关键点。

比如收购某块土地,通过尽职调查发现,是军队用地,那么就需要办理军用地流转手续:先取得解放军的总后勤部和国土资源局联合批复,然后地方的国土局补充一个土地出让合同。这个合同里面就会说这块地是军用地,现在出让了,出让给某某企业。

然后企业把出让款直接付给军队,军队出具一张收据。注意是收据,军队不可能出具发票的,军队比较强势,不会帮企业处理税务问题。

那么企业就面临税务问题,不知道该怎么交税,这里面可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土地流转税等税种,军队不管交税,但是企业不交税就可能被税务机关处罚。但是有些税种又是需要出让方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所以税务问题是个麻烦事。

除此以外,还可能有代持股、合伙、信托等问题,因此交易路径的设计比较复杂。

2)确定目标公司是否需要重组,剥离不想收购的资产

3)对股权进行估价

4)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引入谈判

2谈判阶段

一、每次谈判要有备忘录

二、重点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空股的处理方式

空股,指的是老股东认缴而没有实缴出资的股权,一般情况下在并购案中,是部分没有实缴,比如股本1亿,其中4000万元已经实缴,6000万元还没实缴,而不可能全部没有实缴,因为在并购之前公司已经运营了很长时间,不是新公司。

投资方面对空股,应当如何处理?

最简单的一种方法,是要求老股东办理减资,投资方只收购实股。

但是这种方式不一定对投资方最有利。

因为,如果目标公司已经运营较长时间,享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品牌影响力等,那么即使是空股,也是有价值的。投资方应当考虑把空股一起收购,这样才能利益最大化。当然,空股的计价方式和实股是不一样的。

举例来说,目标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老股东甲和乙各50%,实缴出资4000万元。投资方准备收购目标公司60%的股权,经过协商老股东将1亿元中的6000万元空股全部转让给投资方,目标公司的股权估值为2亿元。

那么投资方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目标公司投前估值+空股出资额)*受让比例-负担的出资额。

也就是(20000+6000)*60%-6000=9600万元

除此之外,收购完成后,投资方应完成向目标公司注资6000万元的责任。

除上述两种方案外,投资方还可以选择同比例收购实股和空股,只收购实股但同时承担认缴空股义务的方案。计算方式比较复杂,不再详述。

(二)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为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属性,在股东向本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1、小股东对抗问题

在股权并购交易中,投资方往往寻求目标公司的控股权,如果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分散,这种控股式收购可能会引起小股东的警觉,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导致整个股权并购交易失败。

实务中投资方的解决方案通常有下面几种:

1)价格对抗法

设置股权转让的条件,包括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付款节点及交易期限等因素,比如要求一次性现金支付,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支付等,给小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制造障碍,从而使得小股东被迫放弃优先购买权。

2)两步走:先参股后控股

投资方先少量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取得目标公司股东的身份,然后在寻求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这样就完全避开了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实务中还可能遇到一种情况,小股东对投资方非常敏感,连小比例的股权转让都不肯轻易放弃,让投资方参股也遇到障碍,对应的解决方案是:投资方与出让方协商好,参股时的股权转让价格设置得很高,控股时的股权转让价格再调低,也就是结合第1种解决方案来使用

3)老股东设立全资子公司,投资方收购全资子公司

实务中还有一种更复杂的方式,目标公司有A/B/C/D四个老股东,投资方准备收购控股股东A的全部股权,遭遇小股东D行使优先购买权抵抗。现在A专门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A1,并且把A持有的全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A1,同时把A1的100%股权全部转让给投资方,这样投资方代替A,通过100%控股A1来完成对目标公司的间接控股。

2、没有小股东对抗情况下,老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问题

公司法规定,对外转让股权的,出让方应当向其他老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如果没有书面通知,那么股权转让行为可能无效。

在股权并购实务中,股权出让方通常会先与投资方协商好转让条件后一并通知其他股东,由其他股东答复是否同意以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书面通知的要点:

1)应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否则可能被视为没有完全履行通知义务。

2)要注意目标公司章程中的特殊约定。

3)可以考虑在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上就拟出让股权股东已依法履行通知义务进行备注,并由其他股东在决议上签字确认,以免日后追诉。

(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四)股权交割阶段

1、股权变更相关工商登记

2、向目标公司派出管理团队

一般投资方要派的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3、支付股权转让款

4、目标公司管理权交接

更换公章,董监高人员变动,工作移交。

(五)档案整理及归案

并购团队向日后的管理团队移交工作,以及相关文件档案,特别注意的是股权并购过程中一些遗留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要特别向管理团队交代清楚。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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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股度股权|李涛律师谈资产并购系列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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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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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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