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与城镇化共加速,基建重迎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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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20:06 2006 0 0
在疫情造成的一系列影响以及日趋复杂的外部环境压力下,市场信心相当低落,稳增长的压力达到近期高点。

作者:杨晓怿

在疫情造成的一系列影响以及日趋复杂的外部环境压力下,市场信心相当低落,稳增长的压力达到近期高点。在这样的背景下,宏观政策终于出台了对应措施,在高层会议定调后终于出现了实际动作:

一方面是财政系统出现新的动向,将进一步加快专项债发行节奏,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须于6月底前基本发完;另一方面是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重新推动新一轮、高质量的城镇化进程,以驱动新一轮基础设施建设、国内经济循环以及拉动实际需求。

这意味着沉寂了一段时间的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终于迎来希望的曙光,未来的行业发展将相当明确:

调整债券周期,力保稳增长

在如今的经济形势下,要实现稳增长的目标无疑是个艰巨的任务;并且地方政府已经忙于疫情防控与保民生等支出,能够用于新增投资的财力也相当有限。因此在之前的预测中,我们就曾提出“调整专项债券发行周期”的看法。

如今有“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须于6月底前基本发完”的消息,也印证了之前的猜测。这一做法意味将把今年的专项债券额度在三季度末前基本投入使用,并根据实际需要,在四季度开始提前下达、使用2023年的地方债券额度,在年内投入使用,使得今年下半年出现明显的政府投资高峰,以此来完成现有预算体系下的稳增长目标。

并且,根据未来不同的需求,地方专项债券还可以调整发行使用细则,如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配套融资的方式等;在充沛的、长期低成本的专项债券资金支持下,今年下半年的政府投资力度将达到若干年内的高峰,完全足以支撑稳增长、稳定经济运行等一系列目标。

新一轮城镇化,推动内循环

地方专项债券解决了“钱从哪里来”的问题,也在现行的预算体系中找到了妥协的办法;那么接下来的重点就在于,“钱要花到哪里去”。

过去两年的房地产市场出现了明显的衰退迹象,其中有金融监管的重要因素,但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城镇化速度的大幅放缓。因此,在如今复杂的外部形势压力以及内需的疲软下,新一轮的发展重点依然在于重新启动城镇化,并在吸取过去经验的基础上改进、进行新型城镇化。

正是基于内需的诉求以及未来稳定发展的压力,如今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深化了2020年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进行更大规模、也更符合实际需求的城镇化工作。

在新一轮的、新思维的城镇化推动下,农业农村改革、内需与消费、房地产去库存、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都有了真实的载体以及驱动力,由此产生的新一轮人口流动以及政策性资金流向,也将全面推动新一轮项目的启动与运作,新的经济循环体系与发展机制也将重新诞生

转变运作机制,加强市场化

在之前的市场呼声中,就曾设想通过地方融资平台进行新一轮的项目建设来拉动内需、实现稳增长的目标;但从过去两年的改革来看,未来的发展也已经明确“不走老路”,新一轮的发展模式将转变运作机制,再次加强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推动高质量的发展。在文件中也可以看到,明确提出了“建立多元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这在地方专项债券的运作中也可窥见一斑,加大支持力度解决的投资规模的限制以及降低长期负债成本,但要求项目本身市场化运作、收益自平衡的要求仍然是绝对红线。同样的,新型城镇化领域项目,如城市更新、片区开发以及ABO等模式,也均要求以项目未来收益来覆盖投资成本,而非增加政府负债。

未来后续的配套改革,将是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规则,健全资源补偿、横向补偿以及价格机制;通过制度性改革来使得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项目有更多的可预期收入与来源、更明确的资产价格,以此来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与长期发展。

行业曙光已在地平线上,但游戏规则已经改变,请跟上时代的脚步,重新理解新的模式与新的玩法。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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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专项债与城镇化共加速,基建重迎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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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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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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