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通过有限合伙投资公司的法律工商财务税务优势(三)

齐精智 齐精智
2021-09-18 11:02 2904 0 0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

作者:齐精智律师,资产界专栏作者,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齐精智律师提示自然人可以直接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GP普通合伙人或者以控股的有限公司间接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GP普通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通道来投资有限公司。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自然人通过有限合伙投资公司的法律优势。

1、自然人可以直接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GP普通合伙

人后,再通过控制有限合伙企业来投资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 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自然人通过认购合伙企业通常为1%的合伙份额后,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合伙企业控制其余99%的合伙企业,从而实现“分股不分权”的特殊目的。

2、自然人可以通过设立有限公司间接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GP普通合伙人后,再通过控制有限合伙企业来投资有限公司。

自然人直接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实现“小股控大盘”的特殊目的,但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是自然人通过设立实缴出资的有限公司,再以该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就可以避免自然人直接作为股东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自然人通过有限合伙投资公司的工商优势。

1、自然人转让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前,需要取得完税证明。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但自然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成为公司的股东,在有限合伙企业转让公司股权时不需要事前取得完税凭证。

2、 税务机关也无权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自然人通过有限合伙投资多家公司的财务风险。

自然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由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按照经营所得5%-35%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为自然人合伙人,不同合伙企业需分别计算缴纳个税。也就是说:对两家盈利的合伙企业,你“应得”的红利,还是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申报缴纳个税。

你当年投资结果是微亏,依然得缴纳个税。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并非计入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自然人通过有限合伙投资公司的税务风险。

1、自然人通过合伙(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

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红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差别化征税的优惠。

2、自然人通过合伙(有限合伙)企业以非货币

形式向公司出资或者增资,不能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规定仅限于个人投资者,并不包括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因此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转让股票所得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应按照“经营所得”依法计算并交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自然人通过有限合伙投资公司没有自然人通过设立母公司控制目标公司有税务及财务上的优势。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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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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