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困境企业专题十五 | 破产清算-最后的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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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3 15:35 1080 0 0
破产清算,是“最后”的投资机会

作者:大队长金融

破产清算,是“最后”的投资机会。

与破产重整意在“救活”危机企业不同,破产清算的最终目的是“消灭”一家公司。危机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意味着企业未能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程序或未能成功完成破产重整,而只能通过破产清算,清偿或者部分清偿债务,并在破产清算程序完成后注销登记。或者,根本没启动重整,一开始就奔着清算去。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需要将企业的财产变现,换成资金进行分配,在债权债务等相关事项都清理完毕后,企业将被注销。因此,对于投资人来说,参与危机企业的财产变现将是针对危机企业的最后一次投资机会。

为什么是投资“机会”?因为可能很便宜,比重整的定价便宜。

在破产案件中,拍卖是实现破产企业资产变现的基本方式。

拍卖怎么定价呢?

就破产企业的实物资产,第一次拍卖的价格一般为评估价或者市价的80%(每一次出价都称为“保留价”)。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保留价会酌情降低(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就破产企业的金融资产,比如对外长期投资(股权),股权拍卖的保留价通常按照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会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如果经过三次拍卖还是不能成交的,法院将会把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法院也可以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就破产企业的高质量资产,投资人有很大机会“低价”买“高配”。如果投资人能和其他投资人打个信息差的,“机会”会更大。比如,投资人和公司有过业务合作或者和公司在同一行业,知晓公司的某项资产具有投资价值的,与其他人相比,在决策是否参与拍卖这项资产时的顾虑就会更少,对这项资产的价值判断会更准确,一举拿下的机会也会更大。

如果收购方对于破产企业的人力资源、客户关系等有所掌控,那么,这些经营要素和在破产清算中以低价获得的资产重新结合,可以很快拼回成一个完整的新企业,那真的是轻装上阵,涅槃重生。

和破产重整中通常见到的打包收购不同,在破产清算中,不同资产更有可能分开拍卖,而且,收购方更有可能不需要承担债务,以及避开隐藏债务带来的风险。

除了上面提到的实物资产、股权外,破产企业一般还会有库存商品、材料、应收债权、无形资产(比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等资产。对破产企业清算资产有兴趣的,不妨看看最高法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主管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s://www.rmfysszc.gov.cn/)。

沙里淘金,拼的是手速和眼力。

写到这里,这一系列的15篇短文就告一段落了。

忙业务(或者休假)去了,以后得空再来分享。

感谢读者诸君的关注和陪伴。


本文的作者均来自金杜律师事务所,他们热爱死磕复杂法律和商业问题、挑战高难度项目并在心血来潮时向大家分享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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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投资困境企业专题十五 | 破产清算-最后的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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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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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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