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查封了的财产还能换?今天跟你聊聊置换保全标的物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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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16:06 17067 0 0
诉前、诉中采取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会对案件执行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合理运用和严谨应对置换标的物制度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胡绍志

来源:汇执(ID:zhixinglawyer666)

为了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局面,很多的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诉前,就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了被告名下财产,以保证胜诉判决后能得以顺利执行到位。在保全过程中,原告往往会选择被告“最优质”的财产进行保全,比如现金存款、无查封无抵押的不动产是最优先的,有抵押无查封的不动产、有抵押查封较少的不动产、有多个抵押多个查封的不动产优先程度依次递减。而被告会认为“我有这么多财产,为什么偏偏就是要保全我的现金存款或者干净的不动产”,从而引发了大量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请置换保全标的物的案例。

什么是置换保全标的物

本文所称置换保全标的物,是指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变更保全标的物。一般是指原告在诉前或诉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了被告的财产,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等值且有利于执行的其他财产用于置换之前诉讼保全已保全的标的物的法律行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7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置换保全标的物的条件及流程

条件:

1.用于置换的保全标的物价值应当于与保全的标的物等值;

2.用于置换的保全标的物要有利于执行。

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后,法院认为可以置换才会置换。

流程:

1.被告提出书面申请,充分说明置换保全标的物的理由;

2.提供用于置换标的物具体信息,包括当前状态、抵押信息、限制信息、当前市值;

3.法院通知原被告双方,并就置换保全标的物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

4.法院决定是否置换,若置换则出具裁定。

置换保全标的物应当注重的几个关键点

1.等值问题。

用于置换的标的物与已保全的标的物是否等值问题,不仅仅是考虑用于置换的标的物当前市场价值,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是否有抵押信息、是否有限制信息,如果有抵押、有限制都会影响其是否等值的问题。

2.有利于执行。

用于置换的标的物要有利于执行。如果该标的物有抵押、有查封,但是价值仍然等值,但是因有抵押、有查封,增加了执行变现的难度。因为之前保全的财产,可能是首封且无抵押无查封。

3.是否置换不需要经过原告(保全申请人)同意,决定权在法院。

虽然被告向法院申请置换保全标的物后,人民法院会通知原告并征询原告的意见,但是是否置换不需要经过原告同意,决定权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决定置换,应当出具裁定。

特别注意的是:有利于执行≠更有利于执行。用于置换保全的标的物不需要达到比之前的保全标的物更有利于执行的程度。之前保全的财产是不动产系首查封有抵押,用于置换的标的物也是不动产等值且也能首查封有抵押,并未加大执行难度,也有利于执行。而不要求用于置换的标的物要首封无抵押,达到更有利于执行的程度。

原告、被告如何运用和应对置换保全标的物?

1.作为被告,若需要提出置换保全标的物申请,应当按照本文第三、四条提出书面申请,并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材料;特别是用于置换保全的标的物的详细信息,包括当前价格、是否有权利瑕疵、是否存在抵押或限制等,若有些许瑕疵应当考虑如何说服法官。

2.作为原告,严格审查用于置换的标的物,若出现不等值或有抵押、有查封等情形,哪怕出现一种,也要坚持拒绝置换。

对于置换结果的救济

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决定置换保全标的物,应当出具裁定。决定置换的,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决定不置换的裁定驳回。

对于人民法院就置换标的物裁定不服的,可就该裁定提出异议。

结语:诉前、诉中采取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会对案件执行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合理运用和严谨应对置换标的物制度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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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保全查封了的财产还能换?今天跟你聊聊置换保全标的物那些事儿

汇执

强制执行专家。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与不良资产法律事业部”,简称“汇执”,一个只做执行的团队,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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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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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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