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分析——强制清算程序中认定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基本流程

专注特殊机会投资 专注特殊机会投资 作者:钱智坚
2017-03-17 18:02 2934 0 0
债权人在起诉时应当对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事实承担举证义务

一、大数据分析

通过无讼检索,标题“强制清算”,类型“民事”,文书性质“裁定”,审理程序“一审”,其中有75个案件,中级人民法院19件,基层法院55件,(2013年7件,2014年34件,2015年21件,2016年12件,2017年1件),其中广东和吉林居多。

二、债权人需要提交什么证据材料

基于对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地区对审理公司强制清算的操作规范分析,债权人一般需要提供以下基本材料:(一)清算申请书,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或股权证据;(五)被申请人发生解散事由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文件;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法律文书。

三、强制清算程序中的法院审理过程

通过检索广东法院受理的案件,立案受理强制清算程序居多的是佛山地区的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基本向被申请人也即是被清算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发出通知及公告,要求相应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公司的财产,并移交印章、账簿、文书、财产状况说明、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一般从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到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时间约8个月,甚至耗费更长的时间。

四、强制清算程序中的法院观点

对于限定的期限内,被清算的公司或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未向法院提供关于被清算公司的任何情况。在佛山地区法院这种情况比较普遍,经统计数据比例超过80%。对于这种事实,法院会基于被清算公司的相关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无法获知,以无法对被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实际清算为由,终结被清算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五、在强制清算裁定书文末的表述

法院文书一般这样表述,申请人XX可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依据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第29条。

六、法院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是必经程序

目前对于这种情形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但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2011年),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其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造成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故对于“无法进行清算”的认定,不以必须事先经过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程序为前提,应从公司清算义务人、会计账簿和公司财产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后作出认定。

但是,债权人在起诉时应当对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事实承担举证义务。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系因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而灭失无法清算的,法院对债权人的起诉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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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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