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融资租赁登记后不用自物抵押也能优先受偿!

齐精智 齐精智
2021-12-13 14:30 3135 0 0
在《民法典》公布后,融资租赁登记后出租人对租赁物拍卖、变卖价款取得优先受偿。

作者:齐精智律师

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规定: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既可以选择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在出租人选择支付全部租金时,如果承租人未履行义务,则出租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租赁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齐精智律师提示融资租赁登记后不用自物抵押也能优先受偿!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民法典》实施前,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自物抵押能否取得优先受偿,司法实践未统一。

1、自物抵押的法律来源。

2014年《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9条第九条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2、租赁物抵押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锦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认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根据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在判决生效之前,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故出租人主张对租赁物行使抵押权,与案涉交易性质相矛盾,不予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认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根据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完成了抵押登记,出租人因此对租赁物享有抵押权,出租人有权在合同约定条件成熟时,行使对租赁物的抵押权。

二、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的,并可主张就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第752条的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租人经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

至于出租人能否主张就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则取决于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办理了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745条的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办理登记时,对于出租人请求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仅支持其请求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受偿的请求。

综上,租赁物的自物抵押时,出租人能否取得优先受偿权不一定。而在《民法典》公布后,融资租赁登记后出租人对租赁物拍卖、变卖价款取得优先受偿。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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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精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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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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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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